參展證明與參展邀請函怎樣辦:簽注、入境與展位申請文件清單

來港參展要分開核對邀請、簽注、逗留用途、展位文件及會場證件;邀請函不能取代所需證件。

先確認參展邀請函

入境事務處明言:邀請信不等於簽證、進入許可或入境批准,只是獲邀資格的證明。獲邀者來港及參加活動時仍應攜帶邀請信;內地居民亦須自行向內地公安機關申請相應證件及赴港簽注。

邀請函由哪一方發出、應用甚麼格式及如何提交,均以該展參展通知為準。上述官方頁面沒有列出可通用於所有展覽的邀請函格式,不應自行套用其他展的做法。

(官方來源:〔甲〕)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

內地居民欲以私人身份來港作商務訪問,可向內地公安機關申請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

《商務簽注》的有效期由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可以一次或多次進出香港,每次入境香港最長可逗留不超過七天至不超過十四天。持商務簽注來港的內地人士,如符合一般入境規定,例如持有足夠旅費、訪港目的沒有可疑等,可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

訪客可做的商務活動包括:「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檢驗貨物或監裝設備;參加展覽會、交易會(但並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解決索賠問題或者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參與短期研究會或其他會議。」參展屬獲准商務活動範圍,但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售貨或直接提供服務。

(官方來源:〔乙〕〔丙〕)

訪客身份與零售活動要分清

訪客不得受僱、不得開辦或參與業務,亦不得就讀;參觀展覽或會議只可在准許範圍內,向公眾直接售貨或直接提供服務不在訪客可做範圍。進行上述有限商務活動,不會改變這些逗留條件。

持商務簽注以訪客身份來港者,不得在港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工作。違例者一經被法庭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入獄二年。

就該手冊所列展覽,所有非香港居民之參展商代表,如欲在展覽會公眾開放期間從事零售活動,必須依法申請「香港臨時工作簽證」;參展商亦可選擇聘用香港本地人員從事零售活動。手冊第3.26.1段列明,違反逗留條件時,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該參展商繼續參展……及/或禁止該公司參加香港貿發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官方來源:〔乙〕〔丙〕〔丁〕)

特裝展位文件及提交時間

《手冊》將「特裝參展」定義為「為展覽會在展覽場地搭建特裝展台的權利」。下列第20條及第21條要求適用於該手冊所列展覽。

參展商所委託承建商須提交:

  • 承建商資料
  • 設計圖則
  • 施工按金
  • 有效的公眾責任保險保單副本

上述文件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8 星期交到主辦機構審閱及存檔。圖則比例必須合理,不得少於 1:100,並須註明詳盡尺寸的平面圖及正視圖、電力裝置、地毯、用色與用料、流動展品、視聽器材、展品重量及點荷載等。

否則,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收取港幣 3,000 元(美金 400 元)的逾期行政費。

假若承建商資料、設計圖則、施工按金(包括逾期行政費,如適用)及有效的保險單副本未達主辦機構,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將不獲發適用於展覽場地的承建商證及電子車輛通行證,亦不得在展覽場地蓋建特裝攤位。

(官方來源:〔丁〕)

工作證數量、年齡及額外證件收費

手冊第3.5段規定,所有參展商及其職員和承建商,在進館、撤館及展覽期間,必須佩戴由主辦機構發出的正式工作證。持參展商工作證人士必須年滿十五歲,持有承建商工作證人士則必須年滿十八歲。

參展商工作證按手冊所列安排如下:

  • 每租用 9 平方米展覽用地可獲發 8 張工作證
  • 6 平方米展台可獲發 6 張
  • 展示專櫃可獲發 4 張

每張額外參展商工作證將收取港幣 50 元正。每 9 平方米租用地可申請不多於 5 張額外工作證。

每張證件均附有條碼,參展商進入會場時必須經指定入口並掃瞄證件上的條碼,以作紀錄。為保安理由,參展商須經常攜帶並於顯眼位置佩戴參展商證件,也不得把證件轉讓或給予別人使用。

(官方來源:〔丁〕)

布展承建商的工作簽注及車輛通行證

如安排內地布展承建商人員來港工作,應另行核對工作簽注。入境事務處的入境安排頁明言,商務、招聘等來港工作須循「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工作簽注;邀請函及《商務簽注》不能代替工作簽注。

會場方面,承建商同樣須佩戴主辦機構發出的正式工作證,並符合年齡要求。第21條亦規定,申請文件未達主辦機構時,不獲發電子車輛通行證。

(官方來源:〔丁〕〔戊〕)

官方資料

以下各項查閱日期均為2026-10-05;〔甲〕頁面更新日期為14-09-2026。

  • 〔甲〕 入境事務處「短期訪客計劃」。
  • 〔乙〕 入境事務處短期訪客計劃內的訪客活動頁面。
  • 〔丙〕 入境事務處「內地人士持商務簽注來港需知」。
  • 〔丁〕 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主辦展覽會 參展商手冊(TC3 · 條款及規則)》第20條、第21條、3.5段及3.26.1段。
  • 〔戊〕 入境事務處「內地、澳門、台灣及海外中國居民的入境安排」。